腊肠内惊现死苍蝇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09-09-24 11:47:09 来源:青岛市崂山区消保委   作者:刘克玉 周艳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消费者张先生在崂山某超市花费18.10元购买了一斤左右的广式腊肠,当晚举行家宴时,由于广式腊肠直径较小,也没有改刀,只是用汽锅蒸熟了后直接食用,但其家人在食用时,突然发现一只腊肠内有一只死苍蝇盘踞其中,导致当晚就餐的家人相继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其家宴也不欢而散。

  简要案情:

  2009年8月24日,消费者张先生在崂山某超市花费18.10元购买了一斤左右的广式腊肠,当晚举行家宴时,由于广式腊肠直径较小,也没有改刀,只是用汽锅蒸熟了后直接食用,但其家人在食用时,突然发现一只腊肠内有一只死苍蝇盘踞其中,导致当晚就餐的家人相继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其家宴也不欢而散。

  双方观点:

  消费者张先生认为:超市销售的腊肠内出现苍蝇,肯定是质量问题,超市应该按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给予10倍赔偿外,还应该进行适当的精神赔偿;超市认为:出现此类质量问题,超市事先并不知情,根源在厂家,超市要赔偿只能按照《消法》规定作双倍赔偿,至于10倍的赔偿额度太高,一是超市没有主观意识,二是腊肠以单根为单位,只在一根中发现问题,要赔可以赔10根。

  消保委调解结果:

  崂山消保委经了解调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关键在赔偿。调解中,消费者认为超市除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10倍赔偿外,还应该支付导致呕吐等身体不适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超市方面向消费者表示了道歉,表示愿意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货款金额10倍的赔偿,同时,另外支付交通费20元,希望消费者放弃精神赔偿要求,消费者表示同意和认可。

  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按张先生当初购买腊肠总价(而非单根)的10倍计181元赔偿消费者,超市同时支付张先生20元交通费用。

  该案评析:

  这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崂山消保委处结的首起10倍赔偿案例。该案的处结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在于:一是有效使用了《食品安全法》。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涉及问题食品的赔偿消费者又多了一部法律支持,但《消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条件及赔偿标准又有区别,《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销售方而言,该条款强调了商家的主观意识。但笔者认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销售方不能因此以“不知”为由来推诿搪塞消费者的合法诉求,而应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就高”实施赔偿,之后,商家完全可以向厂家或供应商进行追偿;二是解决了赔偿的计量依据问题。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既有按个计价食品、也有散装裸露食品等按重量计价的食品,对争议较多的按个计价食品,一旦出现问题,笔者认为:食品中的某一根出现问题,只要是同一厂家、同一生产日期、同一批次的其他食品均可视为不合格而按购买时的总价计算赔偿。而上诉案例中的广式腊肠,系同一批次、同一厂家生产的产品,消保委正是按照该意见主持调解了该赔偿案例;三是调解主张应有利于弱势群体。对于消保委(消协)等维权机构来讲,一旦发生食品质量消费纠纷,应本着有利于弱势群体、有利于消费者原则积极开展依法调解工作,从而使《食品安全法》真正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要评论:
0位网友对这条新闻发表
昵称:    匿名发表(无需注册)  快速注册新用户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手机版  English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公告: 律师精美flash个人网站上线,欢迎使用!
消费指导|产品责任|消费者投诉|依法维权